2024年2月22日,央视社会与法《律师说》栏目邀请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就“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进行法律分析。A:岳屾山律师表示,可能很多朋友不清楚“代通知金”是什么,但是如果说“n+1”大家可能都知道,其实这里的“+1”就是“代通知金”。从字面意思上理解,“代通知金”指“代替提前通知所需支付的款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通知而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所需支付的费用。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就应当支付代通知金。此为劳动合同解除所涉及的“代通知金”。第二种情形,在北京地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此为劳动合同终止所涉及的“代通知金”。其他省市是否有该款项,需以当地政策为准。所以,除刚才说的这两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外,“+1”并不是所有解除或终止时都需要支付的,特别是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支付“+1”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