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北京新闻广播《新闻2023》栏目采访北京岳成所主任岳运生律师,岳律师就“‘性骚扰’如何界定?多家机构终止与史航合作”进行法律分析。知名编剧史航涉嫌性骚扰一事近日持续发酵。截至5月2日,已有十多位女性发声,表示自己曾被史航在不同场合性骚扰。史航于5月1日在网络平台上回应“情况不属实”之后,其中五位还发布了联合声明,明确表示“不认同史航的回应”,提供了部分可以证明史航实施性骚扰的证据,并要求史航就他的性骚扰行为公开向全体受害者道歉。
目前事件还在进一步升级。继磨铁图书和《新周刊》与史航终止合作关系后,单向街图书馆、鼓楼西剧场也纷纷发布声明终止与史航的合作关系。
此事现在还没有定论。事实上,近几年,性骚扰议题不断受到关注,公共空间上相关讨论越来越多,也越来越深入。
Q:什么是“性骚扰”?等同于猥亵吗?
A:岳运生律师表示,性骚扰不等同于猥亵。按照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讲,性骚扰的过错程度或社会危害各方面相对较低,而猥亵的社会危害性较高。如果是猥亵,轻则要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还构成犯罪行为。但是性骚扰一般情况下,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不会受到公权力机关处罚,一般还是在民事责任范围内。即使公权力介入,像公安机关介入,也是以批评教育为主,会有告诫书之类的,但不会直接对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所以,性骚扰相比较于猥亵而言,危害程度还是比较低的。
A:岳运生律师回答道,性骚扰界定目前较明确的是《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对性骚扰的规定。《民法典》中不仅针对妇女,而是针对所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用文字、语言、图像、肢体接触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行为。但是具体什么样的程度算性骚扰,这个可能要因人而异,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要根据个案来做判断。Q:这些年针对性骚扰,中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怎样的调整和发展?A:岳运生律师表示,最明显的就是在《民法典》中,将性骚扰的侵权行为明确列为一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把它明确出来。以前性骚扰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有类似方面的维权需求,也都是借助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做保护,没有明确把这个性骚扰界定为一种侵权行为。那么,《民法典》已经把性骚扰明确界定为一种侵权行为了,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Q:如果遭遇性骚扰,受害人到底应该怎么办?应该如何来取证呢?A:岳运生律师认为,如果受害人觉得已对自己构成性骚扰了,那对受害人就肯定是一种伤害了。既然是一种伤害就应寻求救济。目前的渠道一方面可以向单位反映,如果单位层面解决不了,可以向妇联、公安机关等反映,求得这些机构的帮助。关于取证:语言文字类的,文字、图片等通过发信息、发微信等方式骚扰,那很容易取证,不删除即可。但是对于语言性质的,或当时就过去的肢体碰撞等,有时候确实很难取证。但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觉得已是骚扰,应当时指出来,当时就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这也是一种留存证据的方式。虽然当时他的行为没被留存,但你当初已提出异议,已提出维权的要求,这也是一种证据。总的来讲,如果觉得自己受到性骚扰了,不能沉默,不能自己忍受,有的时候性骚扰是可能不断地变本加厉的,如果你这次忍了,那下次可能更厉害。A:岳运生律师表示,关于惩处方面,如果确实只是界定在性骚扰这个层面,如果是公权力的救济途径,如公安机关可进行批评教育,可要求单位进行相应处分。关于经济赔偿类的,可向当地法院要求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假设因受到性骚扰有一些损害,举例来讲,假如说有的人长期受到性骚扰,可能精神抑郁等要去医院看病,目前已有相应判例。《民法典》实施后,上海第一个案例已经判性骚扰人赔偿了相应各种费用,9万多元。
而为什么大家觉得惩处力度不够?其实是很多人,甚至可以说绝大多数被害人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没有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使得骚扰人没有得到应有惩处,而不是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是根本没有得到惩处。大量的这种情况导致这种行为、这种现象制止不了。A:岳运生律师认为,回答这一问题需分析问题发生原因。为什么我国在《民法典》才把性骚扰单独作为侵权行为列出来?是因为此前的界限确实不是特别清楚,在实践中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人也不多,再加上此前我国对妇女权益的很多方面保护的不是特别到位。减少、杜绝此类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过程。目前立法已跟上,更多的落实需在执法层面,还有就是要提高被害人的维权意识。对于相应的公权力机关,如果有被害人反映此类情况,应积极履职。此外,因大多数此类情况发生在单位等场合,单位也应有相应制度。如有员工反映此类问题,单位应积极施以援手,依法保护被骚扰人的合法权益。各方面大家要共同努力,最后才可能减少或杜绝此类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