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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奥林匹克标志及其知识产权保护

前言

8月8日晚,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在日本东京顺利闭幕。2022年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也即将在中国北京拉开帷幕,北京再次向世界发出北京欢迎你的邀请。

而在历届奥运会中,观众们不但可以观看到精彩激烈的比赛,还可以重温许多经典的奥林匹克标志。这些奥林匹克标志不但为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作出巨大贡献,更成为国际奥委会和主办城市筹集赛事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要重视对奥林匹克标志及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那么随着2022年北京冬奥会开幕时间临近,冬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迫切和重要。本文将对奥林匹克标志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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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范围

奥林匹克标志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名称、标志、徽记、格言、旗帜、会歌、吉祥物、火炬造型、口号等多种类型。

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名称包括:

1、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2、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

3、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

4、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组织结构的名称及其简称。

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标志、徽记包括:

1、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

2、奥林匹克徽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志、徽记。
4、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标志、徽记。
5、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组织机构的标志、徽记。

6、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

与奥林匹克相关的格言、旗帜、会歌、吉祥物、火炬造型、口号主要包括:

1、奥林匹克格言。例如更快、更高、更强。

2、奥林匹克会歌、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会歌。

3、奥利匹克旗。

4、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火炬造型、口号。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主体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主办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例如中国奥委会)、主办国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例如北京冬奥申委)、主办国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例如北京冬奥组委)。

对上述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范围主要由《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国际奥委会与主办城市和主办国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Host City Contract)共同确定。

01

国际奥委会享有对奥林匹克财产的所有权利

《奥林匹克宪章》第一章第7条提出了奥林匹克财产的概念。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财产所有权利的唯一拥有者,无论是现存的还是将来产生的任何形式。奥林匹克财产的范围非常广泛,具体到奥林匹克标识主要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名称、徽记、旗帜、格言、会歌、火焰火炬等。

02

主办城市、主办国奥委会、奥申委及奥组委享有的权利

主办国奥委会、主办国奥申委及主办国奥组委在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授权后可设计标志、徽记、吉祥物、年份+城市标志、火炬、会歌、口号等。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财产的唯一拥有者,即使这些财产现在不是国际奥委会的,以后也要转让给它。因此,上述标志涉及的所有权利应在该届奥运会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无条件地转让给国际奥委会。

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责任

01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北京冬奥组委提交的北京 2022 年冬奥会会徽等14件奥林匹克标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提交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等18项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

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奥林匹克标志将会侵犯权利人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主要包括: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上或销售、进口、出口上述商品;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等。

例如,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4月21日发布的《2020年度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中,通报了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

在2021年7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天津海关在对申报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缝制有OLYMPIA GO字样的货物。经调查,该批货物侵犯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权利人随即申请了海关保护。

02

侵犯著作权

在奥运会筹备、举办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文学、艺术作品。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主办城市、主办国奥委会和奥组委应保证奥运会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作品均可以国际奥委会的名义进行版权保护登记。历届奥运会举办前,主办城市、主办国奥委会和奥组委均会对相关奥运会徽记、标志、吉祥物等作品进行版权登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标志将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著作权。

03

侵犯商标专用权

自2014年北京冬奥会进行筹备时起,北京冬奥申委和奥组委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包括北京冬奥会会徽、吉祥物形象、口号、相关中英文名称等在内的2000余件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涉及第1到45类所有商品与服务项目。权利人可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对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追责。

04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还可能涉嫌侵犯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涉及的专利权种类一般为外观设计专利。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主要包括会徽、吉祥物形象、火炬等。随着奥林匹克标志表现形式的扩展,权利人可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种类也日趋多样,通常包括:标贴、标牌、图形用户界面(GUI)等。

05

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对奥林匹克标志的利用中,存在大量利用奥运会搭便车的隐性营销行为。但该类行为并不直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而是通过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等名义,使公众误以为其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因此,2018年修订后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专门增加了对隐性营销进行规制的条款,该类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结语

综上可知,我国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分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专项立法保护模式。权利人可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层面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全方位保护。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计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