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媒体报道

北京卫视丨“公司偷录手机通话取证向员工索赔14万” 岳屾山律师接受采访

2021年8月23日,北京卫视《首都晚间报道》栏目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公司偷录手机通话取证向员工索赔14万发表评论。

05:32

新闻背景

现在不少公司都会因为工作需要给员工派发工作专用手机,离职之后将手机交回,但是由此引发的员工与公司之间关于隐私权的争议时有发生。
不久前,上海的李某在离职之后和前公司进行劳动仲裁时,前公司将他使用该手机的通话记录作为李某飞单的证据,向他提出14万元的索赔。李某向上海金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这些录音内容并不能证明他给公司造成了任何实际商业利益损失,公司监控自己电话的行为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并未证明事先已告知李某会对工作手机的通话进行录音并恢复数据,也未就恢复通话信息取得李某同意。因此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最终,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为什么没有认可公司提供的证据,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作为呈堂证供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Q
A
&

Q:公司提交员工手机录音向其索赔 法院为何不予认可?

A:录音未经员工允许 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

在该事件中,李某所任职的前公司存在一个认知的错误。派发给员工的工作手机虽然属于公司财产,但不代表公司有权利不经过员工同意就录取员工使用该手机期间所形成的所有通话信息。因为员工在使用手机过程中所形成的通话内容,其中有一些是属于员工个人隐私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来侵害自然人的隐私权。这个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

公司未事先告知员工会对其使用过的工作手机的通话进行录音,并且会恢复数据,也没有就恢复通话信息数据取得员工同意。那么该公司证据的取得存在着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形,即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所以人民法院没有予以认可。

在此需要提醒公司,要通过合法的方式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来进行取证。比如可以找客户进行访谈,取得客户的证言。或者可以就该事情和员工进行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员工形成自认。而在这些沟通过程中是可以使用录音设备进行录音的。但合法录音证据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录音时,双方谈话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也没有胁迫的情况,是在自由表达的情况下进行录音的;2、双方身份要明确,内容要清晰,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没有进行剪接和伪造,内容没有被改变。除此之外,还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果通过以上方式取得的证据,一般来讲是会被人民法院所采信的。

Q:用偷录内容当证据 公司管理的边界在哪里?

A:公司监督应合法合理 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和监督员工确实是有必要的,但是它有一个边界,就是要合法和合理。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合法合理的监督。首先,公司要做到合法,不能够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比如不能够侵犯员工的隐私权,不能够对员工实施具有人身侮辱性质的监督和惩罚措施等。另外要具备合理性。无论是监督的方法、方式,还是惩罚措施,都不能够突破合理的范畴,不能强人所难,要让行为和后果以及责任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