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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新式KTV真的足够新吗?

案情简介

近日,某音乐版权公司发现,被放置于某商场电玩城的某品牌电话亭KTV未经许可便擅自播放自己享有版权的217首音乐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属于侵犯自己对涉案作品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遂将电话亭KTV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支付合理费用。电话亭KTV经营者辩称,自己已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缴纳版权费,因而并未侵犯版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电话亭KTV所缴纳的版权费并不包含涉案作品,因而认定电话亭KTV侵犯了音乐版权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但是,由于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作品通过网络播放,且不同KTV包厢的设备侵权曲目不尽相同,说明各个包厢之间的音乐作品相对独立,并非来自于网络传播的相同来源,因而不能认定电话亭KTV侵犯音乐版权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法院判决电话亭KTV经营者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涉案音乐作品,同时赔偿音乐版权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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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电话亭KTV与传统式KTV有区别吗?

电话亭KTV因具有能够填补消费者吃饭排位、等待电影开场的碎片时间,增强消费者的体验感等特点,而成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休闲娱乐方式。消费者使用手机扫描屏幕中的二维码,即可登录。用点唱机完成点歌后,使用微信付费,便可戴上耳机自由歌唱。消费者在唱歌的过程中,设备一直处于录制状态。当整首歌曲唱完后,消费者便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将录制好的歌曲上传到微信、分享给好友。整个过程全部实现自助化,没有工作人员过来指导。

电话亭KTV虽然融入了扫码登录、移动支付、线上分享等互联网元素,但仍旧把供消费者线下点歌、唱歌作为核心服务内容,为此准备了触屏式点唱机,保证消费者使用简便;准备了耳麦和高脚椅,保证唱歌的投入感和舒适感;将电话亭打造为独立空间,避免周围人打扰。因此,电话亭KTV依然是从唱歌衍生出来的商业模式,电话亭KTV与传统式KTV大同小异。

为什么电话亭KTV侵犯了复制权和放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和放映权。同时,为了保证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权利人既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音集协)实施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行为: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根据上述的分析,与传统式KTV具有相同商业模式的电话亭KTV身为作品的使用者,应当和传统式KTV一样,在使用作品之前,向权利人或经权利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费来获得许可。而且,每部作品都是相对独立的标的物,因此电话亭KTV对自己所使用的作品应当精准缴费,而非一揽子式缴费。本案中,电话亭KTV并未取得涉案作品权利人音乐版权公司的授权,虽然其主张向音集协支付了版权费,但涉案作品并不在音集协授权范围内,因此不能以取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为由进行抗辩。故 电话亭KTV复制涉案作品、通过放映式点唱机播放以营利,侵犯了音乐版权公司的复制权、放映权。

为什么电话亭KTV没有侵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息网络作出的定义是: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消费者虽然是在微信上完成用户登录、支付费用、分享唱作等操作,但是并未在微信上点歌。音乐作品也没有通过微信播放,而仍旧如同传统式KTV一样,通过点唱机点歌、播放。那么,依照服务器标准(只有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初始提供行为,才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网络传播行为,才会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话亭KTV存储、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并未将涉案作品上传至互联网供消费点播,而且每个电话亭相对独立,并不受同一服务器控制,播放的音乐作品也并非出自同一来源。所以,电话亭KTV并未侵犯音乐版权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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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社会公众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例如网上问诊、线上教育、直播带货。但是,这些新业态仅仅新在外表、新在媒介,其内在属性和本质内容并没有变化,依然受到大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制。

我国的著作权制度是确保权利人获得应有利益,引导社会安心创作制作,维护文化市场秩序,进而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要,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制度。如果不经许可、也不支付费用就能随意使用他人的作品,并以此营利,势必会影响权利人的创作制作热情,致使权利人淡化应有的精品意识,走上粗制滥造的歧途,最终浪费资源、污染社会、伤害公众。

这正是:

毕竟新瓶装旧酒,版权保护不能丢。

遵纪守法是王道,侥幸钻空难长久。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罗经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