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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成普法丨狗主人未尽管理责任酿成恶果,或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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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0日,江苏省高邮市卸甲镇的武某在八桥镇居港1号公路大桥正常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突然被三只未系牵引绳的恶犬追咬,致使其惊慌失措、失去控制,车辆发生侧翻,最终导致其受伤。

4月22日又一则让人震惊又心痛的新闻爆出,重庆奉节县一名八岁的二年级学生小渤在去上学的路上,遭到一村民散养的三只恶犬的围攻,恶犬撕咬导致小渤颈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经120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期一连串的恶犬致人伤亡事件见诸报端,把长期存在的城市犬患问题再次凸显到人们面前。

我们都知道,养狗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猫、狗这样的宠物应当遵守最基本的社会公德,比如遛狗时应当栓绳,不得让猫、狗随地大小便,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通行等等。如果狗将人咬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狗咬人,除非狗主人能证明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否则狗主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期发生的恶犬致人伤亡的新闻报道,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狗主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新闻事件中的狗主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会涉嫌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梳理一下,如果发生狗咬人导致的伤亡事件,狗主人可能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狗主人故意放狗或唆使狗去撕咬他人,那就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当然,如果狗主人主观恶意较小,受害人尚不构成轻伤以上的,一般也就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狗主人做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理。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狗主人不存在利用狗伤害他人的故意,但是狗又确实咬伤甚至是咬死他人呢?那就要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要说明一点,这两个罪名都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狗主人不存在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狗主人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了。但是狗主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狗突然的攻击行为是意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主要是看伤亡人数,一般来说,如果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那就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造成死亡,那就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狗攻击人导致的伤亡案件,狗主人的刑责要分情况而定。我们常说: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但疏于管理也会引起祸端,养狗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同时还要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如果未能尽到对狗的管理责任,从而导致伤亡事件的发生,那么,狗主人将可能会存在承担刑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的法律风险。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西安分所 贾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