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成普法丨能否将青春作价索要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但在生活中被广泛知悉和使用。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普通的恋爱分手时,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情侣之间念及旧情,自愿给予青春损失费,同时也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的,法律也不会强加干涉予以禁止。这里需要提示的是,若双方之间约定了青春损失费,但这种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作为赠与的款项,在赠与人实际支付前,是可以反悔的;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则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收方返还。
根据司法实践,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形,如果支付方是已婚人士,用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支付了青春损失费,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有权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
夫妻双方离婚时没有青春损失费,但是离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提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所讲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