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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屾山律师带你解读消费热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为帮助更多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消费者报道》联合今日头条财经频道推出关于消费热点解读微访谈栏目。

3月10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做客该栏目,就打车软件大数据杀熟、未成年人游戏内过度消费、游戏运营商无故封号、二手交易平台知假售假等消费热点问题分享了独到见解。

《消费者报道》

最近,上海复旦大学教授孙金云带领团队做了一项关于手机打车软件打车的调研。据调研报告显示,手机越贵打车越贵,苹果机主更容易被专车、优享这类更贵车型接单。如果不是苹果手机,则手机越贵,越容易被更贵的车型接单。此外,调研中还发现,打车实际车费高于预估价、熟人打车比新人贵。如果确实存在该现象,手机越贵打车越贵是否违法?

我国现行法律中,从经营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做出了有关大数据杀熟现象的规定。

针对经营者的规定最主要的即《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我们通常认为这条规定是禁止大数据杀熟最直接的条款。

除此之外,《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提出禁止大数据杀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者特别指出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以及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对于消费者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果对消费者实施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

显然,根据上面的规定,像手机越贵打车越贵这样的大数据杀熟行为是绝对被法律所禁止的,大数据杀熟行为的背后是互联网企业对用户信息的肆意滥用,用户或消费者有权主张赔偿。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尽管有法律撑腰,大数据杀熟的隐蔽性导致用户难以发现自己被杀熟了,同时维权成本高、取证难,使很多用户即使意识到自己被杀熟,也难以实际进行维权。即便用户顺利维权,对于市值动辄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平台方而言,其实际承担的罚款可谓九牛一毛、不痛不痒,难以起到警示作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打击这种行为。

岳屾山律师

《消费者报道》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朱永新建议制定未成年人健康游戏的统一国家标准引发热议。而针对未成年游戏用户,很多游戏厂商都通过技术手段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防沉迷系统。那么,沉迷是如何定义、以何种标准来界定、按多长的时间来限定,法律层面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此外,未成年人在未经家长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游戏内过度消费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家长能否要求游戏厂商退还游戏内消费金额?

2007年4月15日,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要求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在所有网络游戏中开发设置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定义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游戏时间3小时以内的为健康游戏时间;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游戏3小时之后,再持续下去的2小时游戏时间为疲劳游戏时间;未成年人累计在线游戏时间超过5小时的为不健康游戏时间。

未成年人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游戏内的过度消费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判断。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该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如该未成年人为八周岁以上的,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其在未经家长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游戏内过度消费行为,经其家长追认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但是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或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戏内的过度消费行为有效,无需家长追认。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游戏内过度消费行为无效的情形下,家长有权要求游戏运营商退还未成年人进行的游戏内消费金额。

岳屾山律师

《消费者报道》

不少游戏玩家在玩电子游戏的过程中都曾遇到过游戏厂商单方面封停账号的情况,对于游戏厂商没有告知程序就无故封号的行为是否合理?现在的游戏账号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价值,如其中包含的装备、游戏等级的高低,虚拟货币金额的大小、还有玩家投入这款游戏的金钱等,若游戏厂商无故封号,且时间较长,玩家能否要求厂商赔偿封号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将游戏收益定义为:游戏收益=游戏中与游戏角色成长升级相关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经验值、荣誉值、声望值、称号等)的提升+获得的包括道具、装备、虚拟货币等在内的虚拟财产。同时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适度使用网络游戏并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学习,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间隔时间、收益进行限制和引导,即根据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可扣除部分或全部游戏收益,但应当提前在画面显著位置作出警示。

《民法典》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游戏收益作为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游戏运营商无故封号或未经提示即扣除游戏收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岳屾山律师

《消费者报道》

近期,多家二手交易平台向江苏省消保委上交整改方案一事引发关注。据悉,去年底,江苏省消保委对咸鱼、58同城等12家二手交易平台展开调查,发现了涉嫌默许售假、违规发布信息等诸多问题。江苏省消保委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卖家在售卖奢侈品的空盒和空瓶,有的还表示可以大量购买、批量购买。品牌空瓶能否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随意售卖?此外,品牌空瓶的大量出现也很容易给制假、售假提供操作的空间,若消费者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买到假的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谁来负责?

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商标权领域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权利用尽。权利用尽是指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以将自己从合法渠道取得的商品进行销售或转让,而无需经过商品的商标权人同意。而商品包装不同于商品本身,商品包装能否买卖需要根据其流通价值分情况讨论,如果商品包装本身具有限量款、收藏款等收藏价值的属性,或该包装本身在其流通领域具有较高的商品价值,则我们可将其等同于一般商品,可以进行买卖转让,实际上是权利人行使对物品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而一般不具有商品价值的包装,仅仅因为其权属于知名品牌而进行买卖尤其是大量买卖、批量买卖,需要权衡其商品价值、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数量,如存在进行造假或为造假活动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的可能,则显然不可确认该商品包装的流通属性。

在二手平台买到假货,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主张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法律规定,二手交易平台具备如下情形需承担责任:1.二手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2.二手交易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3.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二手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