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声丨“小学生被同学起诉索赔8.4万元,摊上啥事了?” 岳屾山律师接受采访
2021年3月1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昨日新闻重现》采访北京岳成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岳律师就小学生被同学起诉索赔8.4万元,摊上啥事了?发表评论。
中国之声2021.3.1采访来自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00:0005:07
近日,云南曲靖,杜先生上小学的儿子被同学告上了法庭。2019年11月,杜先生的儿子在课间与同学发生碰撞,对方随后去医院诊断发现牙齿断裂,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该同学便起诉杜先生一家三口和学校,并索赔共8.4万元。杜先生表示,自己还有一名女儿,原告方孩子母亲何女士是自己女儿的班主任,事发后其女儿表示不愿意去上学了,他认为是班主任何女士的种种举动在故意针对女儿。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已于2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件。被告杜先生认为,校园公共视频中,小孩同时碰撞跌倒,很难界定谁来负责。那么该事件应该由谁来担责?
A:岳屾山律师表示,8岁以上的儿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杜先生表述,牙齿断裂的孩子事发时已满8周岁,按照《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其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学校是需要承担过错责任的。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起诉方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能承担责任,学校一方不需先证明自己无过错。
A:岳屾山律师分析,两名小孩在学校发生碰撞,确实很难衡量过错。不过不应该由一方孩子独自承担。至于最后需要各方赔偿的费用究竟有多少,只要提供相应损失证据即可。
从整体来看,这个孩子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他转身就存在过错,另外一方在奔跑的过程中或在校园走廊里来回跑的行为,其实也是有一定过错的。现在不能直接判断赔偿费用高或低,要具体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原告应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提出赔偿,这样不会超出赔偿范围。
Q:何女士作为班主任对杜先生女儿的种种行为,是否构成打击报复?
A:岳律师认为,杜先生需要举证证明老师是否做出超出正常师生范畴的行为。如果没有任何道理,班主任就对学生做出处理,就超出了必要的合理范畴,有悖于师德;如果老师对学生有辱骂或侵犯她的行为,就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可能会侵犯孩子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上讲,无论何女士的行为如何定义,都和这次损害赔偿的案件无关,这是两码事。班主任的行为应通过教育部门,包括学校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