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背景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处理起来也较为棘手。作为原告,要想达到较为理想的诉讼、仲裁结果,诉前的准备工作往往非常重要。这里,笔者介绍一个此前经办的仲裁案件,以供大家研讨。
1997年,某城乡集团公司(笔者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城乡公司)与某煤炭总公司二厂(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经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城乡公司对煤炭公司某市场营业厅进行施工,承包造价1255万元,承包方式为中标价加增减预算。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规定》,约定:在工程承包造价1255万元的基础上,城乡公司再让利192万元(在结算时扣除)。
上述《施工合同》及《补充规定》签订后,城乡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1998年10月,煤炭公司在未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投入使用。1999年8月,双方对工程总面积确认为11055平方米,工程结算价为1543万元。到2000年2月,煤炭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180万元。后因让利以及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双方产生了纠纷。
由于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纠纷只能提请仲裁解决。城乡公司在提起仲裁前找到了笔者,提出了他们的要求:由于原中标设计文件确定1255万元的基础没有实现,所以192万元的让利希望能够取消,煤炭公司应立即付清余款。
拿到城乡公司提供的材料后,笔者对案件申请仲裁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①由于城乡公司与煤炭公司签订过《补充规定》,明确让利192万元,所以该份证据显然不利于城乡公司;
②城乡公司所施工完毕的工程中,屋顶部分客观上存在着漏雨等质量问题,对此煤炭公司有可能反请求赔偿;
③合同约定应在1997年12月竣工,实际交工是1998年10月,煤炭公司也可能反请求要求支付违约金;
④双方在工程项目中有无增减项问题上也会有争议,有些需要城乡公司充分举证。总之,纵观现有证据材料,城乡公司要想胜诉,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双方在仲裁过程中肯定会有激烈对抗。
接受委托后,笔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①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主合同肯定经过主管部门备案。查明《补充规定》是否备案并掌握相应证据(中标工程在合同外的让利是违法的,如果没有备案,将有利于主张让利为无效的一方);
②《补充规定》载明让利的基础是1255万元。准备该基础没有实现的证据,即积极准备工程有大量减项的证据;
③积极准备与案件有关法律法规,强调让利违法的相应规定,并尽力查找类似的案例提供给仲裁庭,为仲裁庭认定让利无效做案例参考;
④《补充规定》载明192万元在结算时扣除。对此准备有关结算书并没有扣除192万元的证据,并对城乡公司的施工内容和成本投入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变更了原约定、不公平的让利导致城乡公司亏损);
⑤将煤炭公司未按合同付款的事实证据充分展示(对方违约在先,工期相应顺延);
⑥积极准备煤炭公司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即将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证据,以此尽量免除城乡公司在质量方面的责任,最终将质量问题纳入保修的范围,避开煤炭公司要求城乡公司对此进行赔偿;
⑦掌握1997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据,和煤炭公司逾期交付图纸以及增加了合同外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等造成延期交工的证据;
⑧提供城乡公司的竣工资料已经向质量监督站报送,未办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在煤炭公司的证据;
⑨积极准备中标图纸工程量结算、中标图纸工程洽商工程量结算、新增工程量结算,以具体说明各项款项的计算方式。
上述证据材料在5日内收集完毕后,城乡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仲裁庭经过四次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笔者几个主要观点:
一、让利不合法。理由是:招投标项目施工合同须经主管部门备案而《补充规定》未经备案,双方结算在后且对192万元并未扣除,让利的约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对煤炭公司让利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屋顶工程质量问题应属保修范围,不对煤炭公司进行赔偿。屋面防水保修3年;
三、延期完工13天,城乡公司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3766元;
四、对城乡公司所述欠付工程款本金数额予以确认;
五、竣工资料的交付与否不能作为煤炭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这样,城乡公司通过仲裁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上述代理工作,笔者也实现了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