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小Z来我所咨询,说1岁半的儿子刚出生就不会哭,是乡卫生院下属的骨科医院给接生的,现在脑瘫,除了哭和抽搐什么也不知道。当地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鉴定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按当地标准只赔3万多元钱,连这些年请人打官司的钱都不够。家里人整日以泪洗面,孩子可怜,生不如死。小Z请求我们帮助想想办法。
我们研究了病历和两次鉴定结论,其中山东省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患儿出生后Apgar评分1分钟7分,5分钟8分,医方未能严密观察患儿病情变化,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告知家属转院,存在医疗过失,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儿人身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患儿目前的状况(“脑瘫”)存在先天性因素的可能,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从乡卫生院病历来看,小Z的儿子出生后只是“哭声弱”,但经过医生处置后,心率、肤色、肌力、反应力、呼吸均正常,全身皮肤红润,口唇无紫绀,呼吸均匀,听诊无干湿性啰音,四肢活动自如,只是28小时后出现哭声小、呻吟,才考虑送上级医院。
但是,小Z说这个病历是假的。因为没有经验,转院时病历没封存,发生纠纷后才知道病历封存的事,但医院拒不配合,也不提供病历复印件,到了市医学会小Z才看到这份病历,但上面的记录与事实不符——据小Z和孩子的奶奶回忆,孩子的产房里抱出来时,头很长,面部青紫,额头处还有一块血印,根本就没有哭声,只是呻吟。
小Z的叙述恰恰被县医院的病历印证了。小Z的儿子出生后31个小时被转入县医院,查体:呻吟不哭,反应差,面色青,口周发绀,鼻翼微扇,皮肤青紫、花纹,体温不升,双肺底部痰鸣音,四肢肌张力偏高。头CT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顶部头皮血肿。最终诊断:缺氧缺血性脑病,颅内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窒息。医生赶紧采取抢救措施,护士从新生儿气管内抽出1ml黄色粘痰,用温盐水洗胃后,又洗出1.5ml粘液。
我们认为,Apgar评分除心率是客观指标外,其余四项指标----肤色、肌力、反应力、呼吸均带有某种程度的主观性(目前公认脐血PH值是检验胎儿、新生儿缺氧最可靠的客观指标)。因乡卫生院的病历一直未封存,有篡改的机会,所以当Apgar评分与客观病历----县医院的查体所见及CT报告——相矛盾时,应以客观病历作为鉴定依据。前述鉴定正是基于错误的依据做出了错误的结论。
单凭上述理由恐怕难于说服法官,毕竟推翻省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是那么容易的事。那么还有什么办法能让这个官司起死回生吗?
经多方查询了解,小Z听说,书写病历的两个人中,一位的妇产科医师W,另一位是护士小F。那位医师说接生时行会阴直切术时她本人并不在场,而是由另外一位做B超的医生做的手术。因为那位医生没有助产资格,所以手术经过是由医师W书写并签名。最为重要的是,护士小F当天并没有上班,小Z的儿子转往县医院后,也就是新生儿出生后第二天她才上班。因为当天接生人员除W医生外都没有资质,院长就让小F写了病历,当然是院长让怎么写就怎么写了。
我们将查访W医生和护士小F的录像向法庭出具后,法官向这两位医务人员作了调查。在调查笔录面前,事实终于被澄清。
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小Z与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小Z壹拾叁万伍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