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1日晚,6岁男孩小C在玩耍时左手肘关节内侧不慎被玻璃切割致伤,在当地诊所进行紧急处理包扎伤口后,父亲带着他于当晚赶到Y医院急诊就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清除血肿手术后,嘱术后12天拆线。拆线后医生让小C回家休养。
2008年3月,小C出现左手小指轻微屈曲,逐渐加重并累及环指。7月父亲带小C到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肌电图检查,诊断为:左尺神经损伤(陈旧性),手肌呈重度受损表现,需手术修复受损尺神经。之后小C在积水潭做了尺神经松解前移术,又从左小腿取腓肠神经移植到左臂。
出院后复查,小C的左手环指、小指半屈曲畸形,经诊断左尺神经损伤,术后4个月无恢复。
我们代理小C和他的父亲,向Y医院所在区卫生局申请移交医学会鉴定。医学会举行听证会后,作出以下鉴定结论:
专家分析意见:
专家组认真听取医患双方陈述,询问及现场检查,经过认真分析、讨论,一致意见如下:
1、首诊医生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查体不全面,无手术探查记录,造成漏诊的过失,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复诊过程中,医方存在没有及时做出诊断,造成延误诊断治疗的过失,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二次尺神经移植手术,对患手功能恢复有一定影响。
结论:
根据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