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xx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带领三百余人及两台挖掘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所属的平房二十间及围墙,致使丢失损坏了房间内的制药设备、用具及药材,院内23棵树木,以及对电力的损坏。该违法行为不但给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原告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是一家经房山区卫生局批准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医院面积为4200平方米,建立于1998年,自开业以来,得到大家一致好评,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xx村村民委员会,为得到非法经济利益,在没有任何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下,企图占领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所合法使用的土地,用于建设住宅楼。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被告还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原告在规定时间内给与回复。2003年8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xx村村民委员便组织、带领三百余人及两台挖掘机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为得到非法经济利益,强行拆除了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所属的平房二十间(估计20万元,共计400平米,砖房、木料顶、水泥地、木窗、木门)及围墙,致使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丢失了房间内的制药设备、用具及药材;损坏了院内23棵树木,以及对电力的破坏。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但给原告带来了价值952950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而且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原告认为:
该院为1998年成立,经北京市房山区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的,一家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被告为北京市房山区xx村村民委员会,因为对于该土地租赁事宜产生纠纷,为得到非法经济利益,自2002年一直企图占用本院合法使用的土地,谋取个人利益。
《场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表明本合同项下的场地租赁使用权年限为五十年,自1997年10月1日起,到2047年10月1日止。但被告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由此可见,超过部分无效即自合同签约的199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日期间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双方都应履行合同。被告现想违约,还以暴力的手段损坏了原告房屋、医疗器械、制药设备、药品及院内其它设施,并导致我工作人员受伤。
原告认为被告应挽回对原告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和赔偿重大损失,被告应当:1、将其所拆除的二十间房屋恢复原状(价值20万元,共计400平米,包括:砖房、木料顶、水泥地、木窗、木门);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52950元;3、为挽回原告经济损失、减少不良反应,被告应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认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1997年10月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已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为是自建房屋,即违反了合同约定,非法圈占我村土地,北京市房山区xx村村民委员会已多次通知原告但一直未果。最后一次是2003年9月23日,告知原告应在2003年9月30日前协商此事,不然一切后果由原告承担。
评注:
2003年9月5日我所接受北京市房山区xx医院委托,律师亲自到事发地点勘查现场,了解情况。
2003年9月8日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我所提交了相关证据:1、通知;2、场地租赁合同;3、计划委员会批;4、用地规划许可证;5、工程规划许可证;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003年10月9日上午,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由于本次开庭期间,质证阶段没有结束,我方有20多名证人需出庭作证,证人数量较多,法庭安排在2003年11月14日下午第二次开庭审理。
因为本案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很快就引起了媒体的注意,在2003年10月9日的北京晚报、2003年10月10日的北京信报、京华时报都做出了相关报道,2003年10月24日中央新闻频道的“法治在线”栏目也专门为此作了报道,在该栏目中,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的曲新久教授,同样认为此次事件中的领导及组织人员应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在法官提出司法建议后,根据最高院下发的文件认为,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民事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本案的刑事问题。所以当事人在2003年11月14日上午决定本案办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