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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诉北京某影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1、案情简介
  王xx系北京某影城有限公司下的某影院职工,从2005年工作起至今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除,王xx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损失20余万。影城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所律师经仔细分析,指出影城在解除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提示出法律风险,接受代理。
2、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诉人北京某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庭审及证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诉人告被诉人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申诉人一直在被诉人下属分公司xx电影城(以下简称影城)工作,工资是由影城按月发放,遵守的是影城的规章制度,社保由影城缴纳。影城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符合办理招、退工和开立社会保险账号所需要的主体资格要求。在劳动法的规定中,并不要求用工的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一律表述为用人单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换言之,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所以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一样具有用工自主权。
  所以,申诉人与影城存在劳动关系,申诉人与被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诉人告被诉人主体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二、申诉人严重违反了影城的规章制度,影城解除劳动关系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合理合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申诉人1月份旷工9天,2月4日起至3月7日旷工33天,构成严重违纪。
  申诉人从2008年1月起就开始以各种借口不上班,1月7日至23日共17天未出勤,以其公公住院为由请事假10天,后又无故旷工达7天,2月4日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回京检查,申诉人回京后并没有去看病,9天以后也就是春节过后的第一天才去看病,如果是真的有病不适怎么能等九天,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足以说明申诉人在说谎。2月4日起至3月7日长达33天未到单位上班,2月4日至2月12日未请假第二次连续旷工9天,直到2月29日交来两张假条,申诉人声称病情为“医院初诊为阑尾炎,后诊断为巨肠结”,实际上医院提供的假条上只记载为“腹痛”,始终没有确诊申诉人患病,申诉人又无理由更换小医院,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宣武医院影像报告单明确的写着未见器质性病变,可见申诉人存在着严重的欺诈情形,申诉人并没有病,申诉人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患病。同时申诉人事后递交假条不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次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假条交于财会部。所以,申诉人并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月13日至3月7日病假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2月4日起至3月7日长达33天构成旷工。
  第二,影城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累计三日予以除名,影城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申诉人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
  三、申诉人要求支付加班费及节日加班费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影城实行的是每日工作7小时(含20分钟就餐时间),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没有超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限制,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申诉人如有加班情况,影城也依法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第二,申诉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影城按月向申诉人支付工资和加班费,且都经本人核对,申诉人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现在要求支付2003年9月—2008年2月3日之间的加班费已经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四、申诉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
  首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完全是申诉人造成的,于影城无关。申诉人于2007年12月被委派到山东工作,2007年12月31日前影城曾多次通知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诉人始终不按要求签订,虽多次回京,但以各种理由不到影城上班,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申诉方,要求影城负担因申诉人过错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是不公平的,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请求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依法予以驳回。
                       代理人:岳成律师事务所
                             徐阳、杨保全 律师
                      2008年3月xx日
3、后记
  经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影城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5000元,申诉人放弃其他一切申诉请求,当事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