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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非法拘禁案无罪案例

张XX非法拘禁案无罪案例

案件事实:
犯罪嫌疑人张XX系私营公司经理,与被拘禁人曹XX系夫妻关系。2006年,曹通过网上自荐到张的公司上班。继而双提出与离婚后独身的张结婚,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曹拒绝与张共同生活。在二人谈恋爱期间,曹背着张将公司新购的价值20万元的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隐匿。后曹出走下落不明。张发觉受骗上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9月25日下行15时,张发现了曹的行踪后,与他人将曹带到自己亲属家,当晚曹答应归还所骗车辆。次日上午9时,将曹放走,拘禁时间近20个小时。
2006年10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以非法拘禁罪,将张刑事拘留。
2006年10月1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赵学强,根据张德强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赵学强律师在经过调查走访和会见张XX后,向公安机关提出张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书面意见并报送检察机关。2006年11月,公安机关在对张提请逮捕未获批准情况下,依法将张XX释放

关于张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律师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局:
根据犯罪嫌疑人张XX亲属的委托和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XX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帮助。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张XX,听取了张XX的辩解意见和其亲属的基本情况介绍,本律师认为本案情节轻微,拘禁时间较短,未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张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安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XX与受害人曹XX系夫妻关系。张XX在客观上虽实施了限制受害人的非法拘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感情问纠葛和经济纠纷问题,所采取的手段虽涉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时间较短,应按家庭内部纠纷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家庭内部特别是夫妻间的非法拘禁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只有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才以犯罪论处。本案受害人曹XX,在与张XX结婚前,采取欺骗方法将张XX所有的价值20余万元的轿车转到其名下,非法占有,在张多次索要情况下,曹为达到继续占有车辆的目的,向张提出结婚请求,二人遂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曹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张共同生活,仍占有张的轿车并隐匿不与张进行联系。在此情况下,张发觉受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多方查询曹的下落。2006年9月25日下午15时,张找到曹后,因曹提出不到张家住宅解决问题,张便将曹带到其亲属家,曹承认了骗取张的轿车的事实并写了诈骗过程的材料,同意返给张XX购车款。当晚张曹二人同宿在一起。次日上午11时曹与张及张的妹妹一同到银行取款,曹将购车款返还张XX后离去。从曹被找到至次日到银行取完钱,整个过程仅20个小时,其中当日晚约11时后至取款结束时间内,曹的人身是自由的,并没有被剥夺和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殴打侮辱严重情节的拘禁时间应在24小时以上。张在限制曹的人身自由时,虽有用条帚打曹的情节,但并未达到殴打程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XX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按家庭纠纷处理。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学强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