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寻衅滋事案成功辩护案例
基本事实:
2007年3月24日,本案受害人因对北京市XX劳动服务司介绍职业问题不满,到服务公司质询,在质询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杨XX发生口角,受害人杨X让杨XX等着。杨怕受害人对自己不利,便约了男朋友到受害人工作的洗头房解释,双方发生撕打,双方互有轻微伤,受害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过程:
2007年3月25日,北京市XX区公安分局以杨XX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提请XX区人民检察院逮捕,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未予批捕;2007年4月24日,杨XX被释放。
在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单位委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赵学强律师为杨XX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根据会见杨XX和向有关人员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杨XX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的书面意见。
杨XX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XX区分局:
我是犯罪嫌疑人杨XX的律师,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经过贵局安排,我于2007年4月4日会见了杨XX,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我认为杨XX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理由如下:
寻衅滋事在主观上通常是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发泄不满情绪,而本案杨XX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从事情的起因看,对方当事人到杨XX那里问找工作事,杨让本人来,便遭到对方的谩骂和威胁,杨感到害怕,为保证自身的人身安全,才给她的老公打的电话,杨的打电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不被伤害,这不具备寻衅滋事主观上的显示威风、寻求刺激主观故意。
从客观上分析,寻衅滋事要求客观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结合本案实际,双方发生打斗的起因首先是对方先骂的杨并进行的人身威胁让杨“等着瞧”,杨XX为了保护自己才叫的她老公,对方也叫了人来,双方才发生的打斗,杨XX行为上没有具备寻衅滋事第一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也不具备第二条规定的追逐、拦截、辱骂对方,双方的打斗是对方引起的,扬并不是随意的和对方发生的打斗,也没有追逐、拦截、辱骂对方的行为,更不具备寻衅滋事后两条规定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行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从上述情况来看,杨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以上意见是根据杨XX在会见时所述的事实提出的,供贵局在办理此案时参考。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赵学强 律师
二00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