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2日,李某与许某签订《借款协议》,由李某借款1000万港元给许中平,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率按照年12%计付。2017年1月3日,李某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了全部的出借义务,将1000万港元借给了许某。2018年1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李某多次要求许某偿还借款本息1120万港元,均无果。
同时,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原告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
李某委托岳成所广州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广州分所指派周亚琼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偿还原告6000000元港币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受理费76200元,原告负担24870.52元,被告承担51329.48元。
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三、办案总结
本案诉讼、审理和执行过程都较为复杂和艰辛:
诉讼立案阶段,因案涉借款由原告委托三位自然人分别从香港、新加坡转账、存款的方式划入至被告账户,故前期分别联系了三个自然人对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与香港、新加坡的律师对证据进行了公证。
前期为了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以及申请了调查令,但因被告主要在香港、国外居住和从事经济活动,未能查到任何财产线索。
审理阶段:因原告确只实际提供借款600万港元,故最终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持了原告诉求。但因对方的收款账户也是香港账户,银行水单与大陆不完全一样,被告律师庭审中以付款方无法确认为由不确定其中的200万港元。
因原告的证据均按照涉外规则进行公证,证据翔实,法院最终支持我方诉求。
执行阶段:申请了对被告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被告主要在香港、境外从事经济活动,出入境自由尤为重要),因不断与被告沟通,最终获悉被告在北京朝阳区的一处房产,现在房产已经拍卖取得执行款,且已经向法院退回了被告应承担诉讼费,案件已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