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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滕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摘要

20204月6日,滕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到前方一辆同向行驶由李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上,造成李某受伤,事故认定由滕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在受伤后一直深度昏迷,处于持续植物状态。另查明,肇事客车的车主即为滕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20212月1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某为一级伤残,护理费295日,营养期295日,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护理人数建议为2人。

李某之子委托岳成所以滕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由滕某向李某赔偿20204月6日至20212月24日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82793.94元;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358337.08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对上述费用优先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包含鉴定费3900元)由滕某及保险公司承担,总计2041131.02元。岳成所指派三亚分所展宗莉律师作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一审阶段。

二、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做出如下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保险赔偿款112万,滕某赔偿李某410824.46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一、李某诉请的赔偿数额及项目是否合理合法;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应司法解释、李某所提交的证据等,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共计1535304.46元。

而对于滕某抗辩事故责任有异议的意见,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涉案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作为证据,法院最终认为,滕某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推翻上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对滕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李某之子及家属对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对代理律师的工作也表示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