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2019年9月7日,王某与寇某、某中介服务部签订《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寇某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某住宅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4年9月24日止,租金每月3500元,押金3500元,租金按年支付,王某与2019年9月9日向寇某支付一年租金42000元,押金3500元,合计45500元。寇某应按租赁合同约定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房屋依约交付给王某。
王某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寇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后,期间一直和寇某沟通涉案房屋的交付事宜,寇某始终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某。
另外,租赁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中介部支付了居间服务费1750元。王某认为该房屋中介部作为中介方未将涉案房屋的详实情况完全告知王某,也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寇某拖延交房后,房屋中介部也未有实质性作为促成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应退还王某支付的居间服务费1750元,并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王某与寇某沟通退还租金,和房屋中介服务部沟通退还居间服务费的相关事宜,经多次交涉未果,因此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贾涛、余晓晓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调解出具了调解书,被告寇某承诺(15日内)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退还王某的租金42000、押金3500,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1500元。
王某与房屋中介部庭外和解,该中介服务部退还了王某居间服务费1750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本所律师代理的是原告一方,案件通过调解,在最大程度保障了原告的权益,并促使被告尽快的履行了其法定义务。
1、弄清当事人的关注点很重要
本案被告欠原告房屋租金、押金已半年多,原告不但因此耽误了孩子上学的安排,而且承受了经济压力,在处理该问题的过程中耗费了极大的时间和精力,原告因该事情打乱了工作和生活的节奏,所以解决问题的时间非常重要,越快越好。
原告立案后多次联系法官解决此事,法官主持调解,但是寇旭丽在调解阶段没有向原告明示调解意向,因此法院按照流程安排开庭,但是在开庭前又突然发生了新冠疫情,因此该案在向法院交材料七个月之后,才得以在开庭庭审后经法官调解解决,当事人选择调解也是基于尽快问题的态度。
2、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调解是解决问题的很好方式
解决纠纷有多种方式,在其他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方式。但诉讼的缺点也很明显——时间长、经济成本高、风险大、冲突激烈……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有其他合法解决方式,律师建议先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实在解决不了时,再选择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贯穿始终,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决定是否建议当事人调解解决,如果能调解解决,不仅能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还能减少风险、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