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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1诉陆某2、陆某3、陆某4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为兄弟姐妹。2013年,四人共同签订了《关于父母留下的事项的意见》,内容为父母在生前留下了两套房产,A房屋和B房屋,现四人协商对上述房产进行均分,四人为房产共有人。根据每个人的现实状况,建议A房屋由陆某2居住,B房屋由陆某3居住,陆某4拿出自己所有的房屋C给陆某1居住,居住时限和陆某3居住房屋B的时间同步,陆某1可以选择自己居住或者出租使用。

该《关于父母留下的事项的意见》签署后,陆某2入住A房屋,陆某3入住B房屋,陆某4虽然并没有将C房屋交付陆某1,但是却给陆某1逐年支付了数额不等的租金,然而租金支付到2016年后就不再支付。陆某1和陆某4多次交涉索要后续的房屋租金,但陆某4不予理睬。陆某1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4交付C房屋,并支付2016年之后的租金费用。

陆某1在一审败诉后,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二审阶段,岳成所指派杨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陆某1的诉讼请求,二审经过律师代理改判陆某4C房屋交付陆某1使用,即陆某1胜诉。

三、办案总结

陆某4在本案诉讼中答辩,包括一审法院驳回陆某1的诉讼主张的理由,都是认为《关于父母留下的事项的意见》中有关陆某4拿出自己所有的房屋C给陆某1居住的内容,都是陆某4的单方意思表示。作为房屋C的所有权人,陆某4可以自由处分房屋C,其在与陆某1就房屋C的租金标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再同意向陆某1支付租金,也不再同意向陆某1出租房屋的意思表示没有不当,陆某1 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作出后,陆某1情绪非常激动,认为其在父母遗产分割这一问题上作出的让步没有任何回报,现有的裁判结果无法保障其任何权益。在咨询了许多律师后,陆某1对二审改判也表现得非常悲观。但律师顶住了各方压力,从《关于父母留下的事项的意见》本身的合同效力出发,竭尽所能说服二审法官正确适用本案的法律关系。

律师认为,虽然本案中房屋C确实是陆某4的个人财产,但是陆某4提供房屋C的目的,是为了交换陆某1对于房屋A、房屋B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基于对房屋C出租权益的期待权,陆某1至今都没有主张对房屋A、房屋B进行分割,其依照和陆某2、陆某3、陆某4的约定保护了各方权益,法庭不应当拒绝保护陆某1的合法权利。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陆某4需在三个月内将C房屋交付陆某1使用,陆某1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