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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合作社诉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54月,某村合作社和王某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某村合作社将位于延庆区四海镇前山村共计11亩土地出租给王某,租期为10年,自20153月至20242月,租金为800//年,一年一付。若王某逾期一个月未支付租金且经催告仍未支付的,某村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且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7600元。合同生效后,某村合作社如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却拒绝支付2020年、2021年两年度的租金,虽经某村合作社多次催促,但王某却始终拒绝缴纳。

某村合作社因此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起诉王某,提出诉求如下:

1、确认涉案《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解除;

2、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2020年度租金8800元及截至20216月(合同解除日)的款项4277.78元;

2、判令被告将承包的土地于判决生效后两周内腾退并恢复原貌,并按800//年的标准支付从20216月(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腾退、恢复土地为止的占用费;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6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判决结果

判决:1、确认涉案《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于20216月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所拖欠的租金13077.78元;3、被告与判决生效30日内将涉案土地腾退并恢复至可耕种状态,并返还原告;4、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从20216月合同解除次日至实际腾退、恢复土地为止的占用费;5、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6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即某村合作社的诉求基本得到全部支持,胜诉。

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有“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费用如何支付”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首先,对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合同”问题。我方认为:被告拖欠租金长达两年之久的行为构成违约,某村合作社有权解除合同。而某村合作社已经于20216月向原告送达解除通知,故涉案合同已经于解除通知到达或载明的日期为解除之日(在后为准)。其次,对于“费用如何支付”问题,因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以及合同解除之后至腾退之日的占用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而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根据被告当庭陈述,其当时任村领导,合同签订系其一手经办,租金金额系其拟定,合同条款系镇政府提供,也系在镇政府签订。据此,可以认定违约金金额也系其拟定,并与原告达成一致在镇政府的见证下签订的,且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认可违约金合适、并不过高,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计算。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全部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张某应支付租金及其部分利息、占用费、返还土地并支付违约金。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