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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李某3诉王某2、杨某1、杨某2、杨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1为王某4的妹妹,王某2为王某4的女儿,王某3为王某4的继女,王某4与石某系夫妻,李某1、李某2、李某3为王某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杨某1、杨某2、杨某3为王某3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某4、石某、王某1、王某3现均已去世。1995年至1996年,王某1为王某4翻建新建房屋共花费28元。房屋翻建后,由王某4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后石某和王某4去世,王某1起诉王某2、王某3,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王某4名下的相关房屋为王某1所有,对于王某1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王某1去世,李某1、李某2、李某3再次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某2、杨某1、杨某2、杨某3按照市场价值支付涉案房屋的造价款1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李某1、李某2、李某3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王某2、杨某1、杨某2、杨某3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王某4、石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李某1、李某2、李某3借款14元及利息。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形成债权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在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的纠纷。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某4对王某1负有债务且未清偿,现王某4已去世,王某2、王某3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其所继承王某4的遗产范围内对债务进行清偿。现王某3亦去世,杨某1、杨某2、杨某3为王某3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王某3应继承的份额,但亦应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元及利息。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认可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