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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诉王某2探望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2与王某1于2012年2月登记结婚2015年4月生育一子王某3。2016年1月开始,王某1与王某2分居,王某3随王某2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另,王某2与王某1均为残障人士2018年,王某2诉至法院要求和王某1离婚,并处理王某3的抚养问题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9年6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子王某3由王某2抚养,王某1自20197月起每月给付王某3抚养费400元,至王某3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1可每月前往王某3所居处对其进行探望两次,王某2应予协助。该判决现已生效。

后王某1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变更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王某3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个周六、周日,第四个周六、周日,周六上午10时接走,周日下午15时送回。王某2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即不变更探望方式,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问题是变更探望方式是否有事实与依据。我方认为:第一关于原告对王某3的探望权及探望方式,已有生效判决作出具体判定。同时被告严格履行了生效判决要求的协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违反判决结果的情形。第二王某3体质特殊的事实未曾改变,原告要求改变或细化探望方式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原判决的判定,更不符合孩子的实际情况。第三被告不存在也未设置妨碍原告行使探望权的障碍不存在变更探望方式的相关情形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认为现王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上述判决作出后,出现新情况,影响其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探望权利进而需要更改探望方式。判决驳回王某1的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