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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王某、房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房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诉讼离婚,院作出判决书,判令准予二被告离婚。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多次向原告孟某借款共350万元;至2018年2月,被告王某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未还。

后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为:要求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尚欠的本金107万元及相应利息

房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孟某其他诉讼请求。即房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王某与孟某之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虽然原告与王某的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我方对该债务不知情,并未在合同上签字,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事后也没有追认,王未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与王的借贷事实不真实,不能排除与王恶意串通的嫌疑;大部分合同及收据签订时间、金额不能与转账记录对应,且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不真实,王借款并非用于进货资金周转。日常消费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本案所涉款项数额巨大,明显超出了一般家庭日常开支的范畴;王某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所借款项几乎全部用于其个人奢侈品消费或转账给我方不认识的账户,与家庭日常生活生活无关。王大量举债,且资金去向不明;在债权人找上门讨债时,我方才知道此事,自此就与王某分居,并起诉至法院,2018年9月收到法院离婚判决书,判决已生效。另有多起类似案件均为案外人起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均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判决均判定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某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房某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