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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张某向单位主张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案

一、案情简介

K单位为事业单位,2003121日,Z某与K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为K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期限至20191231日。2016年,Z某与K单位解除聘用关系。Z某主张,其是被迫提出辞职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Z某提供了《员工离职申请表》,该表载明:姓名Z某,离职类型为被迫辞职;离职原因是“2011年底,上级领导既不公示也不通知我本人,将本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进而导致我本年度年终奖较低和次年年休假补贴金额下调。从2011年初到2014年底,上级领导故意将我的各种考核工资和奖金定得很低,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基于其他种种不公正待遇,Z某向K单位提出了被迫辞职,要求K单位支付双倍离职补偿金。

K单位认为Z某主张双倍离职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Z某系个人辞职,K单位从未认可所谓的被迫辞职理由,而且双方系人事关系,并没有关于被迫辞职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所以Z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Z某主张其是被迫提出辞职,但针对该主张,Z某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次,即使如Z某所述,因Z某与K单位系人事关系,Z某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K单位支付双倍离职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中,Z某要求K单位支付双倍离职补偿金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聘用合同书》的约定。因K单位属事业单位,Z某是K单位的正式编制内职工,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人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人事法律法规。

本案中,双方人事关系解除的原因是Z某个人辞职,并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事业单位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且在双方所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也没有关于此种情形下受聘人员辞职,单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约定。所以,Z某主张的所谓因被迫辞职而要求K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双方约定,其主张的双倍离职补偿金更属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