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成功案例

胡某诉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一、案情简介

胡某2009年11月2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任甲公司财务部出纳,2011年5月至2015年1月任甲公司财务部会计,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任甲公司财务部经理2018年7月6日,甲公司因胡某在2010年7月至2015年1月担任出纳、会计期间,没有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给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贪污行为创造了便利条件未能及时发现和避免故依据员工手册》胡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88胡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赔偿金17余元。

仲裁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交了胡某的《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其属于专业财务人员,以及胡某签字确认的书面检查自认在担任出纳未履行日常取现、购买支票、领取银行对账单、保管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工作职责,他人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从未予以制止;担任会计期间,没有从事过应当负责的对账工作及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工作,而是任由他人代替,造成他人贪污款项达数百万元的严重后果。因此,虽本案中胡某辩解称之所以未履职系受他人指示,但其本人客观存在违纪行为的事实并不存在太大争议。本案最大的风险在于甲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欠缺本人签字的公示告知程序”,而是仅提交oa截图用以证明该制度曾向胡某进行送达,但律师评估该证据无法支撑己观点的很大风险。除依据制度规定解除外,甲公司着重强调胡某财务人员的岗位特殊性,其未履职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角度加以阐述。

二、裁决结果

最终仲裁员采纳甲公司的意见,裁决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后胡某未就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中虽甲公司未能提供胡某对《员工手册》进行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胡某属于专业财务人员,岗位性质不同于一般工作人员,会计法》《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均对出纳、会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作出明确规定,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始终坚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用人单位中,胡某不仅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充分知晓违反相关财务制度将给本人及用人单位带来的诸多风险及不良影响综上最终仲裁委裁决认定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正当,不属于违法解除,胡某要求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