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为顺利完成保护栏等设施的设计制造工作,某管理委员会与某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某有限公司联系企业捐赠并完成设计、制作工作,捐赠企业可在加工的设施上冠名,期限为20年。设施交付后,某管理委员会实际使用了该设施,后又拆除,使用期限不满20年。某有限公司以某管理委员会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管理委员会返还拆除的设施、赔偿其差旅费损失。
某管理委员会委托岳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郑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有限公司与某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是赠与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及某有限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某管理委员会退还原物”。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1、《协议书》是承揽合同,并非赠与合同。某有限公司主张的赠与行为是由某有限公司与其联系企业进行的,即某有限公司与其联系企业之间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但该赠与关系与某管理委员会无关。
2、某有限公司无权要求某管理委员会退还拆除物品。因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某管理委员会未到20年期限时,应当归还委托物品,故某有限公司要求归还物品的要求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采纳了我方观点,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