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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诉宋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A单位

被告:宋某

案由:占有排除妨害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1995年房地产管理局与土地管理局合并为房屋土地管理局。2001年根据《关于对供暖锅炉房调整管理单位的通知》(丰房地政发[2001]41号)的要求,房屋土地管理局将涉案房屋交原告接管,此后,一直由原告经营使用。20183月,被告无故占用涉案房屋,该平房无规划手续,且不能用于居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立即搬离,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

故原告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郝亮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并参加庭审,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49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按每月50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定涉案房屋系原告所建,被告宋某现居住在此涉案房屋没有合法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腾退返还此两间房屋,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原告A单位管理的涉案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本案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所律师在收到A单位的相关诉讼材料后,于2018510日去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分派至方庄法庭审理,法庭于2018530日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本所律师表达我方当事人的立场,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主张被告立即腾退涉诉房屋,但双方并未达成调解。

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案件如期开庭,2018620日上午方庄法庭开庭审理本案,本所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原告方的证据,并阐述代理意见如下:

1)原告依据行政指令对涉案房屋进行经营管理,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原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产管理局,1995年房地产管理局与土地管理局合并为房屋土地管理局。2001年根据《关于对供暖锅炉房调整管理单位的通知》(丰房地政发[2001]41号)的要求,房屋土地管理局指定铁营房管所将涉案房屋交原告接管,此后,一直由原告经营使用。铁营房管所将涉案房屋交接给原告时,是按照现状交付的,包括有产权证登记的房屋,也包括没有规划手续的自建房。这里需要更正的是,被告现在占用的两间平房全部是铁营房所交接给原告的,没有原告自建的部分。原告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使用,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私自占用,原告有权要求其腾退。

2)被告占用涉案房屋并私搭乱建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管理工作,还造成了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涉案房屋是原告作为供暖工作使用的管理站,被告非原告本单位人员,未经许可私自占用并进出涉案房屋,给原告的日常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不便。不仅如此,被告未经许可私搭乱建,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看到,被告擅自搭建的部分几乎快与原告办公楼相连,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涉案房屋附近有住宅楼,并且也经常有居民前来办公楼办理供暖业务,如果放任被告的违法行为,无疑会危及到原告及附近广大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害。为此,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结束后,本所律师立即赶往涉案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对涉案房屋及其周边环境进行拍摄,打印出照片并在A4纸上标注其方位和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联系,后将该证据寄往法院。该证据也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要素。最终,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并支持了我方主要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