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
被告:李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被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5年6月份归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10万元。之后,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将上述借款本金付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80万元以及利息10万元。
原告刘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郝亮亮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原告胜诉,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1、原告与被告原为婆媳关系,在被告没有还款的情况下,原告想到的最直接的办法肯定是通过儿子去催要,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因此,证人郎某最清楚事实情况,因此证人的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2、在2017年2月前,被告与郎某还未离婚,债务还属于被告与郎某的共同债务,因此,在此期间,只要原告向郎某或被告一方主张债务,就足以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
3、通过证人郎某的证言可以明确知晓,原告曾不止一次向被告催告要求其还款,包括通过直接打电话、要求郎某转告等方式,诉讼时效因原告的催告而中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只是一位年近八十的老人,在原被告还存在家庭关系的情况下,她能想到的催款方式可能就是让自己的儿子去转告,或者给被告打电话,该做法合情合理,只要原告并没有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应强人所难,不应对原告过于苛求。
5、从庭审过程中,各方也都能看出来,原被告的关系并不融洽,甚至可以说是比较恶劣,因此,原告不可能任由被告欠自己大笔的钱而不去催要,这种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在原被告之间。
6、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借款,是原告的养老钱,原告早已经退休,没有其他的收入和生活来源,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并将严重影响原告以后的生活。
综上,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最终认定刘某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李某主张债权存在高度可能性,对本案债权截至本案起诉之日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予以采信并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案胜诉,并完全达到委托人的预期结果,委托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