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8日5时40分左右,被告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沿南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河东路交叉口时,恰遇原告王女士沿海河东路由东向西横过南直路,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对于本起交通事故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南岗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先生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44318.88元,原告住院36天应当由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并且原告因受伤后至今没有上班,还需二次手术,在没有上班期间单位未发放工资,产生了误工费和后续二次治疗费用,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故原告王女士委托本所对本案进行代理,诉讼至法院主张权利,在诉讼时一并将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王女士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杨宇鹤、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代理思路
本案需要通过鉴定来确认具体的赔偿金额,在鉴定后重点防范被告对于鉴定结果中的相关事项不予认可的情形发生,提前预判后作出应对方案,以保证当事人获得全部赔偿,取得全部的胜诉判决。
(三)判决结果
支持了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代理心得
本案在鉴定后果然由保险公司提出了几项不予认可的费用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但是本所律师已经提前做好了应对的方案以及反驳的证据,将具体事实和充分的证据反馈给法官,法官予以了采信,不予认可被告提出的反驳观点,并且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结果也得到了委托人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