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史某与刘某等三人为同学,在一次聚会中与刘某等三人共计12人饮酒后前往KTV后,在KTV下楼的过程中从楼梯上摔落受伤,刘某等三人将史某送至医院,后来经过转院治疗,住院、手术等治疗2个多月后史某家属要求出院,出院不久史某离世。史某继承人三人将刘某等三人起诉至道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
刘某等三人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杨宇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代理思路
1.刘某等三人在与史某聚餐饮酒过程中并无拼酒、劝酒和灌酒现象发生,史某并未因与刘某等三人喝酒而导致意识不清,刘某等三人就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
2.刘某等三人与史某在酒后前往第一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歌咏天地茶艺至事发的整个过程中也对原告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刘某等三人也并无过错。
3.事发后刘某等三人对于史某的救治行为及时、必要、合理,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对史某的受伤及死亡承担法律上的任何责任。
4.史某的死亡时间距离事发史某摔倒的时间相隔两个多月,并且死亡地点在家中,无法证明史某的死亡与案发史某的摔倒具有直接的、唯一的因果关系。
因此,应当驳回史某(继承人)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结果
驳回了史某(继承人)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代理心得
本案应当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原告具有举证义务,虽然在本案中原告的证据并不充分,但是在代理过程中也和刘某等三人充分沟通并寻找了较多的反驳证据,法院最终也采信了我方的证据,因此,认定事实的依据就是凭借充分的证据,谁的证据更充分,谁主张的事实就会被采纳,因此组织诉讼证据相当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