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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D公司与被告任某于2020年11月3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D公司出借给任某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5月3日,即任某应当于2021年5月3日前偿还D公司出借的50万元借款。D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将5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交付给了任某。但是自2021年5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至今,任某仅偿还了20万元,仍有30万元借款未予偿还,经D公司向任某多次索要,任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任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D公司的合法权益,给D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D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杨宇鹤、吴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代理思路

充分整理借款交付的证据,以及了解借款用途和要求还款时的相关痕迹,做到对于证据的组织全面准确,对于事实的了解细致入微,对于简单的案件更好做好细心的梳理,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帮助原告主张权利。

(三)判决情况

支持了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代理心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被告缺席的情况非常常见,而被告缺席往往也不一定都是对原告有利,因为被告缺席时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更为细致,对于原告的证据审查更为严格,因此,在本案组织证据以及事实的整理时做到了更加细致入微,在开庭时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面对法官不断的提问,我方均能做出有效真实的回答,让法官更加内心确信的本案的事实,并采纳了证据,作出了缺席判决,从而顺利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