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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与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承包C公司的建设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双方一致未予结算,但是陈某一直拒绝向C公司进行结算,仅就工程中发生的设备租赁费65万元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承担该笔费用,给付于陈某。

C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杨宇鹤、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代理思路

1.陈某施工所产生的设备租金应由陈某支付给设备出租人,陈某主张应由C公司支付案涉设备租金不符合行业惯例,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无权单独向C公司主张该设备租金。

2.C公司在事实履行上也已经支付完成了涉案作为措施费的设备租金。

3.C公司已经向陈某全额支付完毕了工程款,C公司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4.C公司与陈某就是否支付案涉设备租金纠纷,已由佳木斯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基于同一事实和案涉标的,陈某再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代理心得

办理案件时,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对于请求权基础判断是案件分析的首要基础,也即对于同一个事实,可能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寻找对于我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关系,并寻找相应的证据及法律观点,这样有可能会产生避重就轻,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最终取得胜诉判决,所以在诉讼案件中也要善于使用不同的诉讼技巧来进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