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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在未经B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在以B公司注册商标为商号进行经营,并以注册商标的名义在“快手”、“抖音”、“大众点评”、“美团”等互联网上进行宣传。经B公司实地探查后得知,A公司还将案涉商标突出使用在店内的餐具、调料盒、菜单、店内宣传图片等多种物品上,该行为属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极易造成社会大众对经营主体的误认。另外,A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B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杨宇鹤、吴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代理思路

首先从B公司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签订的《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效力以及相关约定角度入手,使得B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适格,其次根据A公司的侵权行为角度出发,找到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侵权行为,确认A公司的行为构成对B公司的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结合A公司的其他行为表现,确认A公司在明知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A公司与B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使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取得胜诉判决。

(三)判决结果

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给A公司损失4万余元。

(四)代理心得

在本案中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在确认A公司构成侵权的同时,为了使得法官能够充分意识到A公司侵权行为的表象特征,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每一个侵权行为均指向的法律依据一一对应,予以列明,让法官清楚地看出侵权行为具备的明显性,从而以事实为根据,有法可依的做出有利于我方的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