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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某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案情摘要:贾某某认为其1998年9月10日聘为副科级干部,应按照女干部身份在55周岁办理退休,但系按工人退休,造成其少交了五年社保,造成316000元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另外,认为单位缴费基数过低,要求每月增加退休工资。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某销售分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代理该案。

   判决结果:驳回贾某某的起诉。

    (三)案件总结: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档案问题及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贾某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