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2020年11月26日17时左右,范某正常驾驶黑GX××××小型客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同高速(进城方向)18公里附近时,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碾压到高速公路路面上一未被及时清除的障碍物(一块方木头),导致车辆撞到高速公路中间隔离设施,导致车辆及道路中间隔离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损害事故。涉案车辆为2017年12月购买的海关进口新车,车前梁、安全气囊等在事故中受到严重损害,维修费用占新车购置价的百分之百,车辆虽可以得到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状态。认为交投某公司、交通某公司及高速某中心未有效履行有关巡护、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等管理职责,致使本次高速公路交通损害事故发生,给范珂新造成了巨大损失,故主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投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代理该案。
(二)判决结果:驳回范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委托单位已尽巡查责任的情况下,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交通某公司不是高速公路的养护巡查的责任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范某某要求交投某公司、交通某公司及高速某中心赔偿财产损失的主张,故驳回范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