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19年,赵某将200万元出借给王某,仅约定了借款本金,未约定借期内和逾期还款利率,王某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王某拒绝还款,
赵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张可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三、案件总结:赵某与王某属于借款合同关系,欠款人应当依照欠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王某拒绝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鉴于双方未对借期内和逾期还款利率进行约定,因此法院仅支持逾期还款期间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