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共同合作开发位于海拉尔的一个房地产项目,协议约定以A公司名义对外开发,后A公司与监理公司签订了《监理合同》。项目竣工后,尚欠监理费未支付,监理公司依据《监理合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用,A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将B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虽然监理公司不同意将B公司追加为被告,但人民法院未查清事实将B公司追加为了被告。
B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张书然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判决由A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案件总结
我方是B公司代理人,被追加为被告后,我方采取不对抗监理公司但针对A公司的诉讼策略,且重点从合同相对性、监理公司不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等角度进行答辩,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仅判决A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