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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情况简述:

原告北京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节目委托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制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策划、录制及后期制作《****KRKPL》节目,被告向原告支付节目制作费1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制作合同的约定完成节目制作工作后交付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寄送发票。根据制作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节目制作完成后,被告收到原告发票后60个工作日向原告支付全部节目制作费,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节目制作费。双方协商不成,形成纠纷,原告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节目制作费合计人民币13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北京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深圳分所指派李嘉、闫寒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案件判决(调解)结果:

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成功调解,并出具了调解书。其后原告顺利拿到了节目制作费用。

 

办案总结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委托合同纠纷,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服务并按期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标的,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款项。合同标的不大,且法律关系简单,本案难点在于证据的搜集和举证,虽然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委托合同上面没有日期,无法确定具体签订期限。履约过程中,全称沟通均为微信沟通,交付标的也是通过电子邮件,交付标的合格并且经过使用等证据均需要通过手机或者网络截图,给原告方组织证据和举证造成一定一定困难,且开庭前原告不愿出示手机原件出庭举证,给本案造成一定的胜诉风险。好在被告当庭态度较好,在法庭主持下,双方成功调解。本案迅速解决,算是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