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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聚众斗殴罪

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朴学松

一、案情简介

殷某某与宋某某、王某、刘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某KTV包房唱歌时,因宋某某酒后对服务员产生不满,将包房内液晶电视屏幕和电视机背景墙砸坏,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KTV老板张某某、纪某某、黄某某等人手持镐把聚集该KTV门前与殷某某、宋某某、王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分别造成涉事人员轻伤、轻微伤等损害。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殷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

殷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朴学松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过辩护人的有效辩护,认定被告人殷某某聚众斗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辩护人就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殷某某手持酒瓶进行斗殴。证人庞某某、黄某某及宋某某的证人证言与视频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公安机关也没有其直接证据证明殷某某参与斗殴,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人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应当详细核查相关证据,从细枝末节中寻找破绽,确定辩护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