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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与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朴学松

一、案情简介

某某银行与某某供热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某某供热有限公司向某某银行借款8500万元,合同约定了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以及逾期罚息等。并且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等其他被告人签订抵押合同为该价款合同进行担保。后某某供热有限公司逾期还本付息,某某银行诉至法院,主张某某供热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某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朴学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中应当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应当注意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其次应当注意借款期限,是否存在提前到期的约定条款及情形;对借款的利息及逾期、违约的罚息利率如何约定;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的情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存在抵押担保的情形且抵押物为不动产时,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