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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销售分公司诉某广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路勤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9315日,公司销售分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广告场地使用合同》)约定广告公司使用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齐齐哈尔除外)户外广告场地发布广告并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自2019315日起至2022331日止,广告位由某广告公司建设,建设费用由某广告公司承担,广告场地租赁费用第一年2,000,000元,分别于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1,000,000元,2019915日前支付50%1,000,000元;第二年广告场地租赁费用2,200,000元,分别于2020315日前支付50%1,100,000元;2020915日前支付50%1,100,000元;第三年广告场地租赁费用2,420,000元,分别于2021315日前支付50%1,210,000元;2021915日前支付50%1,210,000元。《广告场地使用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约定,某广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场地租赁费用的,应每天按照总租金的0.5%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5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某公司销售分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某公司销售分公司将合同约定的广告场地交付某广告公司某广告公司依约交付1,000,000元广告场地租赁费用。

20191226日,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某广告公司应于2019915日支付的1,000,000元广告场地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变更为20191218日前支付500,000元,20191224日前支付500,000元。《补充协议》签订后,某广告公司按约定201912月支付了500,000元。但在《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某广告公司拖欠了20191224日前支付的广告场地租赁使用费500,000元、应于2020315日前支付的广告场地使用费1,100,000元及应于2020915日前支付的广告场地使用费1,100,000元。某公司销售分公司多次向某广告公司发出催费通知,但其仍不履行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某公司销售分公司20201216日向某广告公司发出《通知函》,依据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某广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场地租赁费2,150,000元及违约金。同时要求某广告公司将广告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

某公司销售分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确认《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01216日解除,某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欠款2,150,000元并给付某公司销售分公司欠款利息【以2,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11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案件总结:

《加油站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违约责任及约定解除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