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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黑龙江某农场房屋产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黑龙江分所 张宏达、焦自檬

一、案情简介

吕某某与刘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吕某某由于无法办理产权证,不能将转让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银行抵押贷款融资等目的,于是吕某某诉黑龙江省某农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张宏达律师本律所接受某农场委托后,仔细分析相关证据,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农场与吕某某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某农场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

某农场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张宏达律师(焦自檬律师协助办理)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法院开庭后,合议庭采纳代理人代理意见,驳回某某的起诉。

三、办案总结

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善于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针对争议焦点和重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述法律规定,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