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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使用假冒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吗?

日常生活中,委托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家里或者办公室非常常见。在装修过程中,我们最担心的就是装修公司使用假冒产品怎么办?固然,我们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装修公司使用假冒产品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呢?
【典型案例】
案号:(2018)粤06民终5637号
案情简介:
阿姆斯壮国际公司将Armstrong相关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授予阿姆斯壮公司使用,并授权其针对第三方非法使用或侵权时独立采取相应法律措施的权利。
2014年2月21日,厨邦公司与金仓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厨邦公司将其公司范围内的室外蒸汽管道工程交由金仓公司施工、安装等,其中第二条金仓公司义务第9点处明确项目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均由金仓公司提供,一切费用由金仓公司负责。合同后附的《室外蒸汽管道合同附件清单》记载:品牌为阿姆斯壮,波纹管截止阀178个。
后阿姆斯壮公司发现金仓公司使用的阀门等不是阿姆斯壮公司生产,遂起诉厨邦公司与金仓公司侵犯商标权。
争议焦点:将侵权产品用在装修工程中,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法院认为:案涉侵权产品系由金仓公司采购后将其用于蒸汽管道安装工程并成为工程成果的一部分,并将侵权产品所有权随同案涉蒸汽管道安装工程的成果(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一并有偿转让给厨邦公司,结合相关陈述,法院确认金仓公司在取得案涉工程款中包含有上述侵权产品的对价,即金仓公司在承接蒸汽管道安装工程中提供侵权产品的行为属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本案中通过案涉工程发包方即厨邦公司与阿姆斯壮公司之间的沟通联系看,金仓公司的上述行为客观上亦已导致厨邦公司对侵权产品的来源发生了混淆和误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金仓公司的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阿姆斯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律师分析

对于装修公司在装修中使用侵权商品,属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新类型的案件。针对这个问题,有的学者支持现行司法裁判的观点,认为被告的这种使用方式与最终用户的使用不同。商品最终用户的使用是纯消费性使用,不具有营利性,而被告却是在经营中使用,且被告采用的是包工包料的方式,建筑材料是总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因此,被告的行为类似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应按照商标法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商标权的效力以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为前提,商标法禁止的侵权行为并不包括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装修公司在装修中使用侵权产品虽然客观上从中获取了正牌商品与侵权商品之间的差价,但这种使用是以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其最终向客户交付的是房屋的装修成果,而不是交付的侵权产品,因此不管是纯消费性使用还是营利性使用,使用侵权商品的行为都不构成商标侵权。

针对装修公司在装修中包工包料使用侵权商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且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每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但从已有的裁判案例来看,法院普遍认为,装修公司在装修中包工包料使用侵权商品属于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作为消费者而言,可以在与装修公司的装修合同中约定相关工程材料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要求,如发生使用假冒商品的行为,可以依据装修合同主张其违约责任。作为装修公司而言,建议购买正规厂家的工程材料,避免因为蝇头小利,发生知识产权诉讼,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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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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