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动态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王女士在某加油站工作即将满五年,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明确告知王女士合同到期后将不续签。王女士要求如到期不续签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单位是否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明确告知不续签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向王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内容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按照王女士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单位应当支付王女士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固定加班费、津贴和补贴等收入)。同时,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那么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计算经济补偿金。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小平律师



图片源自于网络,如有不当或侵权请联系我所,我所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