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动态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你分的清吗?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相信有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清楚,下面,我就简单的区分下二者,供大家参考。

劳动关系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劳务关系
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主要区别呢?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封存,办理档案移转等。而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四)、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五)、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姜海洋



图片源自于网络,如有不当或侵权请联系我所,我所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