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相信有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清楚,下面,我就简单的区分下二者,供大家参考。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哪些主要区别呢?
(一)、主体资格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主体地位不同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封存,办理档案移转等。而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四)、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五)、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姜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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