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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视台丨“爷爷1元钱卖房给孙子 奶奶起诉拿回”岳屾山律师评论

2020年11月3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首都晚间报道》栏目采访,就爷爷1元钱卖房给孙子 奶奶起诉拿回发表评论。

新闻背景

买卖房子是家里的大事,也容易引出大麻烦。最近在广州,爷爷因为卖房给孙子被奶奶告上了法庭,原因是奶奶觉得房子卖得太便宜了,多少钱?1元钱。
梁老太和蔡老伯是夫妻,小东是二人的孙子。20179月,蔡老伯以1元的价格将自己婚后购买只写自己名字的一间房子转让至小东名下。梁老太认为蔡伯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理是不对的。
协商无果后,梁老太起诉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蔡老伯和东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应恢复登记蔡老伯的名字,小东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
法院作出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这样一个案例当中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协商
岳屾山律师认为,此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以及合同无效的事由。

涉案房屋虽然只登记在爷爷名下,但该房屋是爷爷和奶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二人在没有明确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会视为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爷爷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奶奶对其售房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是追认,将涉案房屋仅用一块钱的价格交易给孙子,显然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一种处分行为。爷爷未经奶奶同意,将房屋转让或者赠与给孙子的行为,依法应当属于无效行为。

二、1元钱明显低于市场价 孙子并非善意取得

近些年,经常会发生类似的案件,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行为一定无效。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中,还存有善意第三人制度。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房屋的出售是夫妻双方都予以认可和同意的,夫妻一方就不得以未同意或是不知情去对抗购房的善意第三人。除此之外,善意第三人还需要合理对价进行购买。一般来说,房屋的买卖应该参照市场价,而不是以明显的低价或明显的高价购买。如果构成善意第三人,那么此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也就不会必然无效。

本案里,孙子和爷爷奶奶存在着亲属关系,常理来看,孙子不可能对奶奶的意见完全不知情,且一块钱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因此,无法体现孙子对涉案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故人民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