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律师分析
涉案房屋虽然只登记在爷爷名下,但该房屋是爷爷和奶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二人在没有明确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会视为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或妻非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爷爷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奶奶对其售房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是追认,将涉案房屋仅用一块钱的价格交易给孙子,显然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一种处分行为。爷爷未经奶奶同意,将房屋转让或者赠与给孙子的行为,依法应当属于无效行为。
二、1元钱明显低于市场价 孙子并非善意取得
近些年,经常会发生类似的案件,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行为一定无效。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中,还存有善意第三人制度。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房屋的出售是夫妻双方都予以认可和同意的,夫妻一方就不得以未同意或是不知情去对抗购房的善意第三人。除此之外,善意第三人还需要合理对价进行购买。一般来说,房屋的买卖应该参照市场价,而不是以明显的低价或明显的高价购买。如果构成善意第三人,那么此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也就不会必然无效。
本案里,孙子和爷爷奶奶存在着亲属关系,常理来看,孙子不可能对奶奶的意见完全不知情,且一块钱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因此,无法体现孙子对涉案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故人民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