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央视特约评论员岳屾山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热线12》栏目采访,就职业打假人买海参索赔百万案发表评论。
2015年,刘某在北京的一个展销活动上花10万余元购买86盒海参,随后以未标生产日期、标签中标明的产品标准号非海参为由,将销售商、生产商、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返还购物款、支付公证费、十倍货款赔偿等费用,总计百万余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时查明,刘某在2014年至2017年之间,提起数十起购买商品后进行索赔的案件,法院认定刘某属于职业索赔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最终判决支持刘某的退货诉求,但不予支持其十倍货款赔偿的诉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认定涉案海参包装上未载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错误,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支持刘某退一赔十的诉求,判决海参生产商棒仔岛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支付赔偿款百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棒仔岛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2020年9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刘某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刘某请求相关经营者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那么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买海参索赔百万案中,不同的法院先后做出的不同的判决?如何看待知假买假索赔事件?
一、三次判决依据不同 造成审判结果两次反转
一审判决认为职业打假人属于牟利者,不是消费者,所以不支持刘某的诉求。
第二次判决没有讨论刘某是否为职业打假人的身份问题,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知假买假也可以获得支持,因此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再审的时候回避了职业打假人的问题,直接在食品是不是属于包装食品上做了一个相应的认定,认为该海参不属于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数据或者生产日期与食品本身没有关系,因此不能以此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并没有证据证明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给刘某的健康造成损害,所以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二、细化司法解释 统一裁判尺度
岳屾山律师认为,从这三次的判决能够看出,在司法领域中,对于职业打假人或者知假买假的行为,各级法官在认识上有一定程度的不同。
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在食品和药品领域的知假打假会获得支持,但食品和药品以外的领域需要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
三、辩证理性看待职业打假行为
岳屾山律师认为,关于职业打假该不该获得支持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辩证的看待。
对于采取非法手段打假从而谋取利益的职业打假人,要予以打击。但是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确实抓到了商家的把柄,通过正规的途径进行投诉或者诉讼,获取应得的赔偿,对于这类职业打假人应该予以支持。
四、商家诚信经营 专业监管到位 让职业打假无生存土壤
岳屾山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可以倒逼着商家诚信经营,也可以对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的补充。虽然监管部门一直在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的力度,但可能还是没有办法完全覆盖。因此,职业打假人有存在的必要。
如果商家都能够诚信经营,监管部门能够尽到监管指责,那么职业打假人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也就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