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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责任承担主体的新变化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11日,在四川遂宁油坊中街127号楼,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刚好砸在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头部,女婴经过9小时全力抢救,还是不幸离世。

事发后,当地公安及时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楼房所有住户的居住情况,但始终未能找到抛物者。孩子的母亲李女士遂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所有住户赔偿因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近80万元。

2020年8月24日,四川省遂宁市的这起历时四年多的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终于迎来了宣判结果。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栋楼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共计121户)每户补偿3000元。

那么这起历时长达四年有余的案件,法院判决所涉楼中121户全部补偿的依据是什么?到底合不合理呢?

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2010年起生效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条有三个关键部分需要引起注意。第一点是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即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主体本应是具体侵权人,但这个具体侵权人始终无法找到;第二点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这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可能是具体侵权人,也有可能不是,此时责任承担主体发生一定的变化,由具体变为一定范围;第三点是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可能加害人责任承担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改变,此时,可能加害人并不需要赔偿受害人全部的损失,而是依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补偿。

虽有一字之差,其责任承担的方式实际已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那么本条为什么如此设定,其设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二、法理分析

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侵害人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处理已经困扰了法官和学者多年,一旦处理不好很可能会陷入既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缠诉、缠访,又会遭受社会公众非议等各种困境当中。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将建筑物可能加害人纳入了责任主体范围,既是为了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使受害人不至于因他人过错遭受难以弥补和无法承受的伤害,又能够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维护了公平正义,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可以说,这种设定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立法初衷和目的。

本案中,公安机关虽动用各种方式,倾尽各种手段,却仍然无法查出真正实施抛掷铁球行为的侵权人,因此人民法院适用本条并判决楼层多数住户进行合理补偿。

按理说当事人不应再有什么异议,但是此案判决一出,不仅仍有不少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且还引起相当一部分民众的不平和质疑,甚至还被登上热搜,引起长时间的争论。

其实,本案发生并非个案,大中城市的大楼越盖越高,此类案件发生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和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并不能减少或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那么我们不禁会提出这样一些疑问,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如何确定?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正义?在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同时,是否会导致另外一种无端牵连的不公?是否完全依赖于公安机关的调查(侦查)结果?公安机关无法找到侵权人或加害人,那公安机关有没有失职责任?楼房的物业等管理者是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三、《民法典》中,高空抛物案件的责任承担主体变化

本次《民法典》对原《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可以看出,该条吸收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合理部分,不仅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避免责任部门间的相互推诿,而且增加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对补偿后的相关追偿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可以说,本次条文修改将高空抛物案件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再次扩大,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的防范,进一步规范居民住户的文明行为,杜绝该类案件再次发生。

结语

高空抛物,特别是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应当严格予以制止。此次《民法典》开宗明义的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对所有居民住户的基本要求。

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不道德,更是违反了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民众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法律既已明文规定,切勿以身试法,这是对我们所有人的警示和要求。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李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