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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高管跳槽小米,竞业限制起纠纷

引言

2020年1月2日,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在新年全员信中宣布,新招募了一位集团高管,担任小米集团副总裁,负责手机产品规划等。而这位高管,正是联想集团的手机业务负责人常程,其刚在2019年12月31日宣布离职。

人才的进进出出本身是很正常,也是市场竞争的规则,但是常程在宣布离职仅隔1天后,就迅速加入了与前东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这种行为并不常见。果然,联想集团就此申请了劳动仲裁,指责常程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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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从而保护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在离职后不超过二年的时间内,单位按月支付补偿,而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自己开展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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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执行

首先,竞业限制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门的协议中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显然,常程是属于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人员。联想集团发言人也曾表示,公司与所有高管均签有竞业禁止条款。

据媒体报道,联想集团就常程跳槽小米再次回应,常程不认可其本人签字的真实性,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2017年7月24日签署的限制协议上确系常程本人签字。因此,虽然未最终裁判,但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确实是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常用手法。而常程的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或许是中国科技圈迄今最具影响力的一份竞业协议。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也必须约定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由于常程离职后火速加入小米公司,所以甚至理论上还没到支付经济补偿的支付周期,因此若最终认定其确实与前东家联想集团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其就应当遵守,除非连续三个月未收到经济补偿金才能请求解除协议,否则需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即使支付了违约金,用人单位也能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以甚至会影响到常程还能否在小米公司就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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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劳动者有劳动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也具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权衡之下我国法律规定了竞业限制的制度。正如联想集团发言人的回应,应在法律框架内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共同营造尊重契约精神的人才流动空间。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高鹏律师